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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购房“陷阱”层出不穷,你被“坑”过吗?

清远官方实播台  2019-08-08 09:31

[摘要] 虚假广告、“网签”购房、房屋权属不明……清远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热,购房“陷阱”也层出不穷,不少市民一不小心就中招。工商部门昨日发布消费警示,列举多个典型案例,提醒市民购房需谨慎。

  广告里说的湿地公园变成养鹅厂

   市民李女士一年前在清远购买了一处承诺有湿地公园的楼盘,一年后李女士收楼时发现,该住宅小区周边是一个中小型养鹅厂,与当初房地产商广告所示相差甚远。李女士多次与房地产商沟通都无法解决,遂投诉到工商部门。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经工商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协商,该房地产最终同意为李女士换房。

   工商部门提醒,房地产商为销售房源而承诺会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公立学校、医院等,是现阶段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的惯用手段。消费者在购房时面对销售人员一套一套的美丽说辞,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多提一个问题。当遇到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可通过政府投诉热线12345进行消费维权。

    “网签”购房要详细了解享受优惠的条件

   网签,指的是网上签约购房。电商平台为开发商提供房地产宣传平台,消费者只需在电商平台上缴纳一定的费用,便可享受房产团购优惠。

   李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参加了某房地产商的“风暴购房”活动,缴纳2万元定金享受“3万抵10万”的优惠认购了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价为46.4万,优惠后的抢购价为36.4万。但签订购房合同时,李女士却被告知还要再缴纳3万元的电商费,才能享受36.4万的抢购价格。李女士认为不合理,遂投诉到工商部门,要求退还定金。“3万抵10万”相当于优惠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有相关规定,网签也属于合同要约形式,商家不得在优惠兑现时另外增加条件或设置使用障碍,排除消费者权利。

   经工商部门调解,该房地产商退还了李女士定金。工商部门提醒,在此类“网签”购房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事前详细了解抢购价格、优惠价格的条件,确定无误后才缴纳相应的定金。同时,如消费中发现商家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维权。

   房屋权属不明,可能陷入“行业潜规则”

   李先生看中某大型房地产的住宅一套,已经缴纳定金、首期款共计14万元。不久后却发现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原因是该房屋已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用于资金贷款。工商部门调查发现,此类情况属于开发商口中的“行业潜规则”:即通过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以筹备下一期工程建设,待收到业主房款时还贷银行,如此循环反复进行。此行为明显违背了商品“真实、有效”最起码的要求。

   经工商部门调解,该房地产商退还了李先生定金、首期款,并书面向李先生道歉。同时,工商部门还对该房地产商发出《责令改正书》,责令其规范卖房流程。

   工商部门提醒:遇到房地产商此类违法行为及时投诉到工商部门,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其它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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