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调整如下: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我市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调整如下:
贷款额度
个人的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的贷款额度调整为50万元。
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
实际可贷款额度应按照以下倍数标准计算确定且不得超过贷款额度:
一、家庭首套住房
1、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24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
2、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48个月(不含48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3、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48个月)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
二、家庭第二套住房
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以购房网签日期或非网签二手房买卖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起开始执行。
注意:
1、累计缴存时间是指截至申请贷款当月,借款申请人累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数(不含停缴、断缴、欠缴、少缴、封存及补缴的时间);
2、账户余额是指截至申请贷款当月,借款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
3、贷款额度通过上述标准计算确定且不得超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贷款额度(即个人40万元,夫妻双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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