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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区这3类人的住房福利送到 能省不少钱

清远发布  2017-03-28 09:27

[摘要] 市长郭锋曾表示,对于低收入阶层,真正落实好“房子是用来住的”。

市长郭锋曾表示,对于低收入阶层,真正落实好“房子是用来住的”。

日前,2017年市区(清城区、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通告出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包括城镇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

那么申请人需要什条件?怎么申请呢?发布君给你详细梳理一下。

清城区

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清远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清府办〔2012〕38号)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对象:清城区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保障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500元以下,家庭无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自有住房,是指个人出资购买并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虽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的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申请人为生活能独立自理的成年人。

(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区户籍,申请公租房实行实名制。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城镇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且必须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四)国税、地税缴税情况:以住保部门审核之月起上溯一年内税收计算总额家庭人均月平均不超过政府当年公布的城镇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

(五)非住宅价值不超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

(六)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能享受住房保障

(七)申请人家庭总资产净值限额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规定;

(八)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九)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地不得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

(十)符合前款第(一)至(九)项条件且达到2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申请住房保障

(十一)对没有监护人同住的失能、半失能等缺乏自理能力的孤寡老人、重度疾病老人,住保部门原则上不接受申请,符合特困人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条件的,建议申请入住政府养老服务机构。

(十二)申请人已结婚但户口未迁出,是本地户籍的可申请住房保障,但必须提供家属的有关资产证明文件,其家属是外地户口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十三)申请人一方为居民户口,可申请保障房,但其配偶及子女为农村户口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十四)患有精神病,无监护人同住的或申请时报有监护人同住,但查实没有共同居住的,不能申请保障房

(十五)街、镇已村改居,但申请人实际户口为农业户口,经当地查实为住房困难户,这部分人也不能申请住房保障,只享受农村户口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象:清城区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一、申请承租公租房的标准及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在清城区行政区域内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连续办理清城区居住证3年以上,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清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新就业人员:2013年至2017年毕业的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不限户籍,连续办理清城区居住证,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1年以上在清城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含15)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享受过清城区住房保障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审核时无正在监狱服刑;

(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可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个人名义申请。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共同申请人只限于在清城区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配租成套公租房;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只配租单间公租房。

(七)申请人及其家属名下没有经商,包括一般个体户或在村镇经营无营业执照的小士多。

(八)清远市政府、清城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公租房的程序

清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领表:申请人凭身份证、居住证向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用工单位领取《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常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属居委会或用工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用工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单位、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常住地公示,清城区住保办进一步审核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清城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用工单位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四)复核:清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五)核准和公示:清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清城区政府网站、清远市住房保障网站、广东省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按批准的方式进入轮候;

(六)清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

受理单位: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审核、咨询单位:清远市清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3665530。

地址:清远市新城东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清城区政务中心403室。

清新区

根据 《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和 《清新区住房保障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的有关规定, 现将2017年度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和条件公布如下:

对象:清新区城镇居民家庭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区城镇居民户籍(非农业) 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且年满18周岁以上,生活能独立自理;

(二)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 抚养或扶养关系, 包括申请人及配偶、 子女、 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区城镇户籍的居民, 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且必须与申请人共同居住;

(三) 申请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1470元以下, 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政府当年公布的标准;

(四) 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政府当年公布规定的资产限额 (人均5万元以下);

(五)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或自有形式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 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 全成本微利房)、 房改房、 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 军产房、 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

(六) 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七) 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对象:清新区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须在本区工作并签订了1年以上 (含1年) 劳动合同, 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 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必须由用人单位缴纳为准)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属地镇政府或区住保办申请。

(二) 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人至提出申请之日止,具备在本区就业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五年内 (含五年) 的, 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统一向属地镇政府或区住保办申请。

(三)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内无自有形式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需提交以下资料:

1. 《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以下称“《申请表》 ”);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户口簿;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 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有效的 《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6.烈属、 残疾军人、 孤老、 残疾人、 有见义勇为事迹的, 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7.有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现租房居住的需提交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包括劳动合同、 社保证明、计生证明等) 。

上述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及合同等资料, 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 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 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家庭,请在公示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申请期内携带上述的证明资料自行到户籍所属地镇政府或市场和房产管理站领取 《申请表》申报。太和镇户籍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 《申请表》 申报,将及时做好申报登记工作。

清新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166号 (原清新工商局三楼)

联系人: 林建兴 何永佳

联系电话: 581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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