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顺利完成营改增首期申报 这10条攻略必须看看

清远日报  2016-06-27 09:37

[摘要] 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购房,上房天下,欢迎加入清远房天下交流Q群:1921068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随着营改增后首期申报进入倒计时,清远市国家税务局提醒还未申报的纳税人,下面这10条申报难点破解攻略一定要看,对您有帮助。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哪些申报表为必填表?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以下简称《进项结构表》)为必填表,即使当期未发生业务也需要保存。自2016年6月1日起,从地税转过来的,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还必须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2.2016年5月1日起新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如何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答:填报要点如下:(1)纳税人兼有多种应税行为的,应根据下拉菜单分项目填报测算表,即多项应税行为分栏填报对应“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及相关栏次数据。

(2)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额等数据分栏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3)纳税人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并实际发生差额扣除的,才能按照实际扣除额填报第4列。

(4)该表第1-6列的填报口径和《附列资料(一)》的第9-14列填报口径一致,只是该表是按应税项目分别填列。

(5)该表第7列为填报的重点和难点,要区分两种情况:a.项目为简易计税的,本列各栏次=第6列对应各栏次;b.项目为一般计税方法的,本列各栏次=第6列对应各栏次÷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之和。

(6)8-14列按原营业税的政策填写。

3.营改增后继续开具地税发票的该如何申报呢?

答:2016年5月1日后如果仍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或者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地税发票,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上述收入时,填报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4.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高速公路收费发票抵扣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需要填写《附列资料(二)》、主表和《进项结构表》。《附列资料(二)》中需要将金额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第8栏“其他”中;相应税额应体现在主表第12栏“进项税额”中。《进项结构表》需要将本项金额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填写在第30栏对应的列次中。

5.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在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在主表中应填报在第几栏?

答:需要填在主表中栏即可,无需填报第2、3或4栏,因为第1栏允许≥第2栏+第3栏+第4栏。

6.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需要按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该如何缴纳?

答: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第2栏,目前我省需要携带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到需要预缴税款的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7月份开始可以网上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申报纳税的,若只有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的,无其他业务且无结算收入,在机构所在地该如何申报?

答:在机构所在地需要按月申报,如果只有预缴税款业务,无其他业务,填写《附列资料(四)》“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第2、3、5列即可,其他必填表填零保存即可。

8.纳税人上期的期末留底税额是0,但是本期申报时带出上期期末留抵税额的本年可累计数不为0,导致应纳税额错误,怎么办?

答:需要到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处理。

9.纳税人在正式申报时提示“一窗式比对失败”怎么办?

答:一窗式比对的是《附列资料(一)》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发票的金额、税额的数据,正常情况下,必须完全一致,若有几分的差额,请更改《附列资料(一)》,使之与开具发票情况相符;若遇特殊情况,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局查明原因,以保证及时申报成功。

10.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已经在地税机关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在营改增后补开发票,这种情况如何能在网上申报成功?

答: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一)》时,按开具发票情况正常填报第1至4列,在第5、6两列将补开发票金额与税额按负数填报。也可以补开的发票可不申报,“一窗式”比对不符的,可到税务机关清卡。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