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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远办居住证有了新规定 必须住满半年以上

清远日报  2016-05-20 15:05

[摘要] 居住证办理有新政策啦!以前你只需备好资料到居住地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就能办理居住证了,现在,需要办理居住登记后住满半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可申办居住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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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的“候鸟们”,居住证办理有新政策啦!以前你只需备好资料到居住地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就能办理居住证了,现在,需要办理居住登记后住满半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可申办居住证哦。

1.合法稳定就业

2. 合法稳定住所

3. 连续就读条件

自行办居住证

所需材料:

1.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

2. 本人相片(相片回执)

3. 居住登记回执(在旅馆业住宿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除外)

4. 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之一)

以下只需提供其中之一:

1.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 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代办居住证

符合条件的代办对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

符合条件的代办人: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证件期限和签注:

居住证有效期限统一为一年,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在居住证有效期满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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