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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第三套及以上 目前仍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清远官方实播台   2016-04-19 09:35

[摘要] 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上3.25%,个人高可贷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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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1日起,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对于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来说,在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已降至3.25%的同时,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至1.5%,公积金贷款的存贷利差进一步缩小,还款压力也将进一步减轻。

公积金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由国家、单位、职工三方共同筹集资金,主要以发放低息住房贷款方式,帮助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1996年以来,遵循“低来低去、保本微利”的原则,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按照归集时间区分利率档次,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分别按活期存款和三个月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目前分别为0.35%和1.10%。此次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将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

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有关要求,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举措。这既有利于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获得合理存款,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和有效性,也有利于简并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档次,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方向。同时,此次调整是住房公积金和缴存职工存款之间的再分配,不会推升整体利率水平,也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运营。

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上3.25%,个人高可贷40万

随着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而在去年公积金贷款利率经历四次下调,从去年年初的4.25%降低到了目前的3.25%,对于购房者来说无疑进一步减轻还款压力。

公积金贷款额度方面,我市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个人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即五年及以下为2.75%,五年以上为3.25%。

此外,根据广州、清远两地住房公积金互贷政策,两地公积金互贷可申请的高贷款额度,与当地申请的公积金额度计算公式和高额度看齐。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购买清远住房申请贷款的额度,是根据账户缴存余额的倍数、贷款比例和贷款高限额三个条件分别算出的小值,作为借款人高可贷额度。其中贷款高限额一人为40万元,夫妻购买同一住房共同申请为50万元。而在清远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到广州买房申请贷款的额度,则与广州当地可申请的额度一致: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共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贷款额度之和,高额度为80万元。

结清首套房贷,公积金贷款购二套房首付低二成

此外,我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

清公积〔2015〕17号文件显示,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公积金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不过,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目前仍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贷款审核部门在核定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及低首付比例时,既计算贷款申请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拥有的住房套数,又计算银行征信记录中住房贷款次数,不受理第三套住房贷款申请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答疑

问:可否提取公积金来支付住房贷款首期?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金额,但不能超过首期金额。次年再申请提取时,则只可提取上一年度供楼贷款的总额。

问: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的名字,夫妻双方是否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呢?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姓名的,配偶可以使用结婚证或同一户籍夫妻关系的户口簿作为证明来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除此以外,与产权所有人或借款人名处于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关系人,如果是房地产权证上有共同名字的,按照房屋财产比例来计算提取公积金;如果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有共同名字的,供楼存折是谁的名则可提谁的,兄弟姐妹关系人不能提取。

问:婚前购买的住房,在结婚后能使用配偶的公积金进行还贷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假如是购房合同上有借款人夫妻双方名字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均可申请提取房屋首期款,但双方提取的总额不超过首期款。假如购房合同上只有借款人名字,借款人配偶不能提取房屋首期款,但是可以提取当年应偿还把本息差额。

问:公积金贷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公积金住房贷款由谁偿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后,应由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借款人没有顺序继承人,则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借款人无继承人、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或者全部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可由保险公司暂时承担连带责任,待抵押资产处置后还清剩余部分资产。如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暂时无生活来源,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后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不继续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直至还清全部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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